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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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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更新于:2015-11-04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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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专项资金       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设立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3)市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无偿或贷款贴息支持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2005年度重点支持产业领域批专项、第二批专项中明确规定,针对的是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  (4)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3、人才优惠  (1)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      受聘于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2)凡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市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鼓励各类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4)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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