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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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5000万美元
法人代表
陈其华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和再投资,通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企业推销、出售和出口或以经销的形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的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咨询、仓储等综合服务;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或代理所投资企业采购和进口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机械、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5、购买及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6、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7、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五)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六)向母公司及境内的任何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和相应的技术服务;(七)向母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八)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九)向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十一)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十二)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三)为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五)进出口权及分销权,包括:1)卡特彼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者及投资者的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特定商品除外)的零售(如开设店铺,另行批报)及批发;2)自营商品进口;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4)佣金代理(拍卖除外);5)商品进出口;及6)其他相关配套业务;(十六)销售计算机软件;(十七)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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