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F-SR型自扶正气胀式救生筏在载足额定乘员和全部属具后要保持正常的漂浮状态。船用自扶正救生筏的管腔浮胎应至少分隔成2个独立气室,浮胎的设置应能在任一气室受到损坏时,自扶正救生筏仍能正常使用。自扶正气胀救生筏船总重量不应超过185kg。外观应匀称,色泽均匀,不得有开胶、离层、气泡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能在-10~+65℃环境温度下存放而不致损坏;并能在-1~+30℃水温度范围内使用。救生筏是船舶配备用于紧急情况下脱离危险区域或从遇难船舶紧急撤离的救生设施和装备,也可作为抗洪防灾专用装备。
HNF-SR型自扶正气胀式救生筏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修正案》的要求。试验按 IMO海安会决议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修正案的要求进行。已获得中国船级社CCS、欧盟EC、德国GL、美国ABS等型式认可证书。适 用于国际Ι类航区。救生筏平时包装存放在玻璃钢存放筒内,救生筏安装在船舷专用筏架上,可将筏直接抛入水中,救生筏既可自动充胀成形,供遇险人员乘坐,如果船舶下沉太快,来不及将筏抛入水中,当船舶沉到水下一定深度时,救生筏架上的静水压力释放器会自动脱钩,释放出救生筏。
自扶正气胀救生筏认可标准:
1. MSC.81(70)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2. MSC.48(66)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3. MSC.218(8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
4. MSC.226(82)经修正的《关于救生设备试验的修订建议》修正案。
5.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修正案。
6. MSC.293(87)和MSC.295(87)的相关要求。
7. CCS批准的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