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的管辖如下: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用纠纷案件,职务发明人 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2、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3、由北京市中级法院管辖: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TUHW140808。